4日,《廣州市中心城區(qū)申請污水處理費減免辦理指引(試行)》由市水務局印發(fā)實施,明確了可減免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情形和申請辦法。
減免對象:符合三種情況可申請減免污水處理費
《指引》明確,凡在廣州市中心城區(qū)(越秀、海珠、荔灣、天河、白云、舊黃埔區(qū)、番禺區(qū)大學城,下同)范圍內使用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(包括地下水、地表水)的排水單位和個人,符合以下減免情形之一的,均可申請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。具體如下:
1.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,其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或廣東省地方標準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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